新野法院:年满70岁,就没有“误工费、扶养费”了吗? 法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丧失劳动能力

  发布时间:2026-01-23 15:37:36


    “都70岁了,早过了退休年纪,哪还有误工费?”“年纪大了本身就需要人照顾,怎么还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今,不少老年人年过花甲仍继续工作,一旦遭遇交通事故,类似的赔偿争议屡见不鲜。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者近亲属主张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予以支持。

    2025年8月,被告王某某驾驶小轿车与赵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赵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某某的三名近亲属将王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本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三原告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

    一、关于误工费:劳动能力并非“一刀切”

    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丧失劳动能力,是否计算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损,与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没有必要的联系。在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老年人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案中,虽然赵某某已年满70周岁,但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粮补记录等以及我院所做调查,足以证实赵某某事故发生前身体状况良好,在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来获取收入。因此,赵某某因事故受伤必然会导致收入减少,依法应支持其误工损失。

    二、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关键看“扶养能力”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与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有关,与扶养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关。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而应考虑其在受侵害前是否具备扶养能力。判断是否具备扶养能力,应综合考察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情况、收入来源等因素。本案中,赵某某生前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其死亡时虽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实其在事发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赵某某仍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该赡养义务不因自身已达到退休年龄而免除。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赵某某父母的生活费,于法有据,亦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老有所为、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而善待老年的“老己”,更是对这份美德最鲜活的诠释。无论是农村务农还是城镇务工,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依旧怀揣着干事的热情打拼,若不幸发生人身损害,更要记得护好“老己”,注意保留劳动证明、收入记录等证据,以便主张误工费等合法权益。同时,赔偿义务人也不应以受害人年龄为由拒绝赔偿。

    用法律为“老己”撑腰,共同保障老年人以“银发力量”参与社会发展,让每一位拼搏的老年朋友都能被善待、被守护,切实回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