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七旬老人遇车祸 亲属索赔误工费 法院依法判决:退休年龄非免赔理由,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发布时间:2026-01-26 09:32:05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琪文 通讯员 刘柯君 姚烽)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者近亲属主张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予以支持,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赵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某受伤住院,经治疗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某、赵某某负同等责任。事后,赵某某的3名近亲属将王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赔偿3名原告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介绍,是否计算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损,与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必然联系。

    本案中,赵某某虽然已经年满70周岁,但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粮补记录等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结果,足以证实赵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身体状况良好,通过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来获取收入。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必然会导致其收入减少,依法应当支持其误工损失。

    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有关,与扶养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关;判断是否具备扶养能力,应当综合考察扶养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情况、收入来源等因素。

    本案中,赵某某生前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其死亡时虽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实其在事发时丧失劳动能力;赵某某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赵某某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该赡养义务不因自身已达到退休年龄而免除。原告主张的赵某某父母的生活费,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②3

文章出处:2026年1月26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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