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守正义·双先系列 | 刘蔚:在行政审判中书写“司法为民”答卷 发布时间:2026-01-26 10:34:46
内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副庭长 刘蔚
行政审判是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环节,更是传递法治温度、守护群众权益的重要窗口。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刘蔚始终扎根这一领域,用专业与实干扛起行政审判的责任,在办案与履职中践行司法初心。
她深耕行政审判领域,将心血集中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判与实质化解上:面对厚厚的行政诉讼卷宗,她逐页核对事实依据,从繁杂材料中梳理出行政行为的关键节点;庭审时,她既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也厘清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用严谨逻辑把控审理节奏;遇到可调解的案件,她会站在双方角度耐心沟通,用法律知识化解对立情绪。多年来,她经手的行政案件,始终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为标准,力求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政策背景,对法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刘蔚深知这一点,工作之余总把时间花在“充电”上——研读最新行政法律法规、分析典型行政诉讼案例、梳理不同类型行政争议的审理要点。她说:“行政审判连着群众权益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只有把法律条文吃透,才能在办案时不偏不倚。”
这份专业积累,让她在面对疑难行政案件时总能找到突破口。曾有一起涉企行政纠纷,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证据材料多达数十份,企业与行政机关各执一词。刘蔚接手后,先梳理出“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充分”两个核心问题,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核查,最终清晰厘清争议焦点,为案件公正审理打下基础,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指出了行政机关执法中的改进方向。
在刘蔚看来,行政审判的核心是“平衡”—— 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日常办案中,无论面对的是普通群众的“小事”,还是涉及企业发展的“大事”,她都坚持 “一碗水端平”。一起邻里间因行政许可引发的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试图说服刘蔚“倾斜”处理,刘蔚当场表明态度:“行政审判看的是事实和法律,不管是谁,都得按规矩来。”审理中,她仔细核查行政机关的许可程序,倾听双方的诉求,最终依据事实作出判决,既回应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也维护了行政机关执法的规范性。
刘蔚到县人社局发送司法建议书
调任行政审判相关岗位后,刘蔚意识到,单纯“就案办案”难以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争议。她始终认为,行政审判既要守住“法理”底线,也要兼顾“情理”温度,更需联合行政机关形成合力,通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强良性互动与联席会商,同心同向推动行政争议前端预防、多元化解、实质解决,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为法治政府建设注入动力。为此,她牵头推动内乡县法院与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商、执法难题共研、风险案件提前介入,形成“司法 + 行政”的合力,推动行政争议从“事后审理”向“前端预防、多元化解”转变,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这一机制支撑下,多起复杂行政争议得到妥善处理。原告周某诉某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刘蔚没有简单进入庭审程序,而是先通过府院联动渠道与自然资源局沟通,指出执法程序问题;再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周某房屋被拆后的生活困境研究补偿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周某自愿撤诉,避免了矛盾激化。原告宋某某诉某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中,刘蔚核实案件事实后,明确交警大队处罚合法,但为实质化解争议,她一方面向宋某某释法明理,告知案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并向其建议可通过“12123”应用学法减分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协调交警大队启动救济程序,最终促使宋某某对交警队的处罚表示认可并主动申请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刘蔚为内乡县行政执法人员授课
针对房屋拆迁安置等案涉人数多、补偿金额大、矛盾易激化的系列案件,刘蔚创新构建“类型调解 + 首案示范”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选取典型案件作为“首案”重点攻坚,形成可复制的解决方案,再以点带面推动同类型纠纷批量化解,实现“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原告郑某诉某乡政府行政赔偿案,便是这一机制的生动实践。郑某因房屋拆迁问题与乡政府产生纠纷,刘蔚多次实地调解,既明确乡政府法律责任,也兼顾郑某赔偿与安置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此案的圆满解决形成强烈示范效应,后续同批次4起拆迁类案件均参照该模式结案,有效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真正实现“调解一起、化解一批”。
从梳理卷宗到庭审审理,从协调争议到推动府院联动,刘蔚在行政审判岗位上的每一步都走得扎实。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却用一个个公正的判决、一次次耐心的协调、一场场有效的会商,守护着行政审判领域的公平正义,也为内乡县法治政府建设贡献着温暖而坚定的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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