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乘客“开门杀”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2-02 08:31:44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 赵晓东)乘客开门下车时,与行人发生碰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乘客“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4年4月,马某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后,后座乘客李某开门下车,与路过的行人董某发生碰撞,导致董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马某、李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马某、李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仅在马某应承担责任的部分赔偿董某的损失,其余部分由李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一辆车应作为一个整体,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驾驶,还包括上下乘客等使用行为。本案中,董某受到的损害由马某、李某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虽然二人均有责任,但某保险公司仍应以被保险车辆的总体责任来承担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以马某应承担的内部责任份额抗辩对外的责任承担,于法无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董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介绍,在此类案件中,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安全停车的时间、地点、路况等具有充分的控制和认知,并对乘客开车门行为负有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乘客开车门时,应具备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认知,对附近路况应具有认真观察的义务。驾驶人和乘客共同处于同一机动车内,具有不得妨碍其他交通参与人正常通行的共同注意义务。如果驾驶人没有尽到注意和提醒的义务,导致乘客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二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提醒广大驾驶人和乘客应在上下车之前,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边情况,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②3

文章出处:2026年2月2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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