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他人搭乘车 造成损失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0-08-17 16:48:17


同意他人搭乘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坐人摔伤。2010年河南省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昌许赔偿原告何丛兴各项损失共计29158.31元的50%,计14579.16元;第三人赵天荣、赵彦伟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张昌许及第三人赵天荣、赵彦伟均是生猪屠宰户,原告何丛兴经常给三人介绍购买生猪,每介绍购买一头生猪,购猪人给原告5元介绍费,被告及第三人轮流使用自己的机动三轮车运送生猪。200912日,经原告介绍,被告张昌许购买两头猪,第三人赵天荣、赵彦伟合伙购买四头猪。后原告及第三人乘坐被告张昌许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拉六头生猪返回,沿国道312线自西向东行,原告何丛兴从三轮摩托车上摔下,致使其受伤。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昌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花医疗费1520.07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常轮流使用被告及第三人的机动三轮车运输人及生猪,互不收取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关系。本次买猪,原告及第三人乘坐被告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原告从车上摔下。被告允许原告及第三人乘坐,就有义务保障乘坐人的安全,被告明知机动三轮车不能做人,且人货混装,造成原告从车上摔下,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知道机动车不能做人,更不能人货混装,但原告仍乘坐,致使自己从三轮车摔下,原告也有过错,且原告摔下也并非被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的,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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