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高如衡 通讯员 高雁鸿)“感谢张法官帮我拿到了被拖欠的工钱!”日前,务工人员孙师傅紧紧握着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张治菊的手,连声道谢。
孙师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服务,项目结束后,施工方甲公司迟迟未付清劳务费,孙师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收到应诉材料后,甲公司第一时间与张治菊联系,辩称该项目实际中标施工方为乙公司,甲公司并非劳务关系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劳务费支付义务。
张治菊仔细梳理案卷材料,依据孙师傅的申请,依法追加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庭审中,张治菊详细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认定孙师傅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甲公司应当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并向甲公司释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最终,甲公司将4万元劳务费足额支付到位,孙师傅则撤回了对乙公司的起诉。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