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谁有权索赔?

  发布时间:2026-02-05 16:07:25


    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应如何确定?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在长期扶养照顾死者后,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日,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均已去世。其侄儿小王自2019年起,依据与村委会及王某某签订的《供养护理照料协议书》,对王某某进行供养和照料,并实际支付了本次事故的医疗费及丧葬费。

    事故发生后,小王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郑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小王是否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界定,“赔偿权利人”是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近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小王系死者王某某的侄子,虽在王某某生前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但双方之间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只是家族约定王某某以后由小王照顾赡养,且王某某还享有国家五保户的待遇,因此小王的身份在法律上并不属于上述法定的近亲属范畴,其无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小王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一审判决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交通事故索赔中的权利主体边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有严格界定,旨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情感上的赡养扶助与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资格不能简单划等号。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定项目的,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其他亲属或供养人虽可基于实际支出主张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但无法直接替代近亲属行使全部索赔权。对于意欲建立拟制血亲关系(如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办理收养登记)明确法律关系,以避免未来在继承、赔偿等事项上产生争议。公民在行善尽孝、扶助亲友的同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确保善举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应有的保障与认可,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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