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某等9人诉某乳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5年初,某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突然死亡,公司内部管理出现混乱,经营停滞,大量债权人开始围堵索债,刘某等9名为该公司提供劳务的农民工诉至法院,向该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因临近年关,9名农民工情绪激动,多次催促要求尽快处理兑现。法院引导刘某等9名农民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由审判和执行团队联合行动,第一时间到该公司的养殖场查封部分牛、羊。某乳业公司提出,因缺乏流动资金,已无能力继续养殖,要求自行变卖已被查封的活羊。法院审查同意后,实地监督某乳业公司的变卖过程,将变卖的全部价款予以提取。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劳动报酬关乎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益,也是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法律及政策精神,创新工作机制,推行“审判+”机制,采取审执联动、引导保全、以保促调、调解优先、督促履行等举措,尽可能缩短审理周期,及时兑现权利,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王某某、张某某诉郝某某、某文旅公司、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文旅公司是西峡县某文化园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某建筑公司从某文旅公司分包部分工程后,将工程交由郝某某施工。2021年,王某某、张某某受郝某某招揽先后在案涉项目的两个工地提供劳务。2024年,郝某某向王某某、张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王某某7700元、张某某7320元劳务费。因劳务费长期未清偿,王某某、张某某将郝某某、某文旅公司、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旅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未尽到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职责,依法负有对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义务,其清偿后可以再依法进行追偿,判决某文旅公司对王某某、张某某的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人民法院在本案办理中,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精神,通过适用“直接责任+先行清偿”双层保障机制,既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对化解欠薪纠纷及规范建工领域用工市场乱象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三、李某等21人诉陈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等21名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陈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处住宅项目中从事地下室施工等劳务工作。李某等21人多次向陈某和某建筑公司催要拖欠的劳务费无果,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立即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该案优先立案、快速推进,为农民工维权筑牢法律后盾。因春节临近,农民工急需用钱,承办法官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向某建筑公司释明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个人施工的法律责任,同时从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角度耐心劝导。经多轮沟通,双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当场将5.68万元工资款全额支付给21名农民工。
【典型意义】本案高效化解群体性劳务合同纠纷,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降低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又实现了快速定分止争,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为处理类似农民工讨薪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四、梁某诉杜某、某食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梁某自带叉车,为杜某所承揽的某食品公司零星货物装卸业务提供劳务。经结算,杜某应支付梁某劳务费7900元。后梁某多次向杜某催要劳务费,杜某仅支付3000元,下欠4900元未付,梁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向梁某、杜某核实情况,了解到梁某提供劳务服务的对象实为某食品公司,杜某作为该食品公司的员工,安排梁某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现杜某已离职,该欠款因公司未完成相关审批流程而未支付,遂释明追加某食品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经组织协调,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梁某和杜某对下欠劳务费进行对账确认,某食品公司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流程,在庭前将所欠劳务费支付给了梁某。
【典型意义】在涉及农民工讨薪案件中,经常出现农民工仅与直接联系人员熟悉,对实际形成劳务关系的主体认知不清的情况。本案审理中,法院通过对劳务关系的认真审核,准确追加了支付责任主体,同时积极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赵某某诉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8年9月,王某某在承包某工程项目期间,雇佣赵某某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核算,王某某在赵某某的记账本上签字确认工程量及对应劳务费。经赵某某催要,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欠劳务费长达十余年,赵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与王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王某某签字确认的记账本明确载明了工作内容、工程量、单价及总劳务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充分证明劳务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判决王某某限期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典型意义】农民工群体往往缺乏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识,接受劳务一方签字确认的记账本明确记载了工程量明细与结算金额,符合债权凭证的核心特征,即便无书面合同,亦可作为定案依据,法院通过缺席审判程序依法认定欠款事实,支持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破解了雇主逃避债务导致农民工讨薪无门的困境,对化解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彰显了司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鲜明导向。
六、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2年到2023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从某建设公司处承包了某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后,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2023年底施工结束。2024年3月份,某建设公司将2900万元劳务费支付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后未及时给所有工人结清工资,而是将近500万元劳务费出借他人。经劳动监察部门两次对张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某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25年2月,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截至2025年7月,张某某陆续将拖欠的80多名农民工约115万元工资全部支付完毕。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拖欠的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同时,通过深入开展释法说理,积极敦促被告人主动履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义务,既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错误,受到思想教育,同时也震慑了潜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七、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开办某鞋业有限公司,招募工人并进行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23年8月份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2024年1月份停产。2024年9月,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刘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支付拖欠的23名工人工资近9万元,且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网上追逃,被告人刘某某于2024年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接到劳动监察部门下发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拒不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刘某某限期组织资金支付23名农民工的工资。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或个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被告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仍拒不支付,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责令被告人限期支付,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决心,有力警示了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主体应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切莫抱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八、曹某某等13人申请执行年某某、刘某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份,曹某某等13名农民工为年某某、刘某承包的乡村公路工程修建排水管道,双方因劳务费支付问题产生诉讼,法院判决年某某、刘某向曹某某等13人支付劳务费。年某某、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曹某某等13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查控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了拘传。据刘某陈述,二被执行人系朋友关系,年某某才是真正的包工头,刘某只是年某某的助手。因年某某没有固定的住处,执行干警无法查到年某某的踪迹,遂要求刘某负责落实并提供年某某的落脚点。后在刘某的协助下,执行干警最终成功追踪、逼停驾车逃跑的年某某,并将其拘传到法院,促使年某某当场付清了13名农民工的血汗钱。
【典型意义】在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时,执行干警没有简单终结程序,而是主动出击,通过拘传施压、追踪堵截等措施,成功锁定逃避执行的包工头,促使其当场付清劳动报酬。本案有力震慑了欠薪逃债的违法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民生权益的决心,让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九、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案
【基本案情】2024年,刘某某为王某某提供劳务,因拖欠劳务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后二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于2025年1月前一次性支付刘某某9700元。因王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刘某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采取“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执行策略,多次实地走访调查,挖掘财产线索。经多方核查发现王某某负债较多,仅靠常规程序难以有效执行。为此,执行干警调整执行策略,在依法敦促王某某履行义务的同时,积极联系其亲属,耐心释法明理,争取王某某亲属代为清偿欠款。经多方做工作,王某某的亲属最终同意代为履行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在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并未“机械执法”,而是在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向被执行人亲属释法明理,促成代为履行,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生动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案小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
十、尹某等19人申请执行徐某某案
【基本案情】徐某某系某易物公司的经营人,尹某等19名员工为该公司提供劳务,自2022年2月份,徐某某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双方为此形成诉讼,法院判决徐某某及某易物公司支付尹某等19人工资。判决生效后,徐某某及某易物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徐某某及某易物公司进行查控,经过多方查找,终于发现了徐某某踪迹,遂将徐某某拘传至法院。经释法明理,徐某某不思悔改、态度蛮横,坚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徐某某在被送入看守所前,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联系朋友商量偿还方案,最终凑到5万元现金并提供23辆电动自行车、4辆车辆供法院拍卖,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小标的,大民生!为依法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快、准、狠”回应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需求。本案中,面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依法拘传并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促使被执行人筹措资金并提供财产用于清偿,被拖欠的工资得以兑现,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