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王明玉、李金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人。2007年王明玉、李金清及他人与新野县城郊乡孟营村十七组村民,非法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非法占用该组耕地十一余亩合伙建厂。同年10月,二被告人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改变被占土地用途建造住宅,造成11.51亩耕地毁坏。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随意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的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对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不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