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杜宾犬连伤多人,饲养人以“对方挑逗激怒犬只”为由要求减责,法官释法——

《南都晨报》报道:禁养犬伤人 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3-04 09:57:2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胡晓冬 刘柯君)烈性犬伤人,饲养人辩称“对方挑逗犬只”“犬只被激怒”,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这类抗辩是否成立?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5年9月14日,杨某饲养的大型杜宾犬突然失控,连续扑咬林某等人,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这起事件造成多人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00余元。事后,受害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杨某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详细调查,确认杨某所饲养的大型杜宾犬属于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考虑到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劝导杨某换位思考、主动担当,从而尽快化解矛盾。然而,杨某辩称,事发前,受害人存在“挑逗犬只”的行为,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发生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情况,不论饲养人是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不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杨某辩称的“受害人过错”,并非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②3

文章出处:2026年3月4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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