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法院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

  发布时间:2010-08-18 09:39:41


居民身份证是记载着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号码、相片等信息,以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证件。居民身份号码是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的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当前,大部分法院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身份证号填写不规范甚至不填写。河南省新野法院各类法律文书身份证号码的注明率仅占2%左右。该院认为,为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法院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一是有利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由于经济发展迅猛,人口流动加快,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居住地址不固定,同地同名现象普遍存在。在文书增列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更能准确确定当事人身份,是司法活动需求的需要。

二是有利于审理、执行的衔接。在法律文书上增列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能减轻审判、执行工作的调查负担,防止误审误判,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三是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能对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实施全社会的威慑,将其诚信状况和荣辱状况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其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重塑诚信社会。

四是有利于执行信息系统的管理。在法律文书中增列身份证号码,可以确保执行信息的输入全面、准确和快捷,更能体现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的协调性。

五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后,可以方便社会公众通过身份证码号查询公民个人涉诉情况,同时能最大化的的接受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升司法权威性和透明度。

鉴于此,新野县人民法院建议,最高法院应及时调整法律文书式样中对自然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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