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违约不付款 造成损失要承担

  发布时间:2010-08-19 09:33:32


买车过了户,买家却不付款;车主无奈将车辆另卖他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 81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买家马某三日内赔偿车主王某各项损失一万五千元。

20087月,经中间人介绍,远在北京的王某将一辆轿车卖给河南省唐河县的马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按照约定,王某请人将该车从北京开到唐河。车到唐河后,马某拒绝支付车款。王某无奈,又将该车卖给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认为因马某毁约而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两次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及车辆从北京开到唐河的过路费、汽油费和司机的工资等均应由马某承担,遂于找到马某协商损失赔付问题。后双方经协商,马某同意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同年8月份欠款还清。后马某一直未付该欠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轿车卖给马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马某违约拒付车款造成王某不应有的损失,被告马某应予赔付,且被告马某已承诺赔偿原告损失并打有欠条,就应该按照承诺予以履行,拒不偿还,没有道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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