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阳两级法院联合本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群众日常消费热点领域,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消费陷阱、留存交易凭证、依法维护权益,同时警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引导社会各界携手共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防线。
售卖过期保健食品 药店赔偿消费者1000元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亚瑾
【案情聚焦】
赵某花费70元在某药店购买一瓶鱼油软胶囊,回到家后发现该胶囊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赵某就退款及赔偿事宜与药店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退还购物款7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赵某购买的鱼油软胶囊有保健食品特殊标识,并标注有备案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已超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赵某购买的鱼油软胶囊属于保健食品。药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鱼油胶囊作为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更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药店出售给赵某的鱼油软胶囊已超过标明的保质期,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对于赵某主张退回货款70元并赔偿1000元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群众的养生保健需求不断增长,不少人通过服用保健食品来补充营养、调节机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在我国,正规的保健食品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明“蓝帽子”标识,并在标识下方标注注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的管理和规范受《食品安全法》约束,该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作为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在进货、销售时认真审查其生产日期、保质期、外观和标签等,确保销售的保健食品合法合规。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要根据自身实际理性选购,并认真检查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具有保健食品的特殊标识或注册号、备案号等。如果购买的保健食品有问题,消费者应当及时保存购买的保健食品、支付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解决。
肉毒素来源不明 商家获刑十个月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萌
【案情聚焦】
2022年6月,李某经营美甲店时,在明知对方不具备医药资质、无法提供产品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低价购入一批来源不明的肉毒素。这些来路不明的肉毒素,李某不仅在自己身上注射,还销售并注射给消费者。2024年8月30日,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李某的美甲店内查获3盒某品牌肉毒素。经认定,李某实施的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判决】
李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情况下仍销售并注射给消费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李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李某犯罪事实与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没收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现场查获的肉毒素依法销毁;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李某从事使用药品进行美容的活动。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肉毒素,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毒性药品,其存储、销售、使用均有严格规范,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操作。无资质人员私自购销、注射来路不明的产品,极易引发过敏、肌肉麻痹,甚至危及生命。李某心存侥幸,将美甲店变成手术台,把消费者的脸蛋当成试验田,换来的不是财富,而是法律的严惩。
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使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已触犯《刑法》。任何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非法经营,都是饮鸩止渴。守住法律底线,规范经营,才是真正的生财之道。广大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同时,务必擦亮双眼,严格查验机构资质、医师资格及产品合法来源,切勿因贪图便宜、追求便捷而选择隐藏在居民楼、美甲店里的“黑医美”,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让变美的心愿沦为犯罪的帮凶。
奶茶里有颗泡沫球 饮品店赔偿消费者600元
□本报记者 张天一
【案情聚焦】
2025年6月18日,潘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饮品店购买了一杯售价为15元的水果奶茶。饮用时,潘某发现奶茶里漂浮着一颗泡沫球,疑似包装或加工过程中混入的异物。潘某当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向饮品店要求赔偿,但饮品店以“异物来源不明”为由,仅同意退款15元。双方协商无果,潘某将饮品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奶茶价款15元,并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潘某提供的购物小票、奶茶实物照片、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潘某从某饮品店购买的奶茶存在异物的事实。经法院调解,饮品店经营者认可本次制售的奶茶中存在异物,当庭向潘某支付600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目前,网购外卖已经成为餐饮消费的主流模式之一,但隐藏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本案中,某饮品店生产、销售的奶茶中出现非奶茶本身应含有的泡沫球,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便未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饮品店仍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卖食品安全纠纷,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法院通过精准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小微个体经营者实际,真正实现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把控原料加工、食品制作、包装配送等环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在遭遇食品中有异物时,应当第一时间保存食品异物照片、购买凭证、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二手车保修期内出现故障 商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丁清玲
【案情聚焦】
2024年,李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该车辆进行了检测。某汽车公司内悬挂的广告牌明确显示,“购车可享终身回购保障,一年/三万公里全国保修”。李某所购车辆在交付前后多次出现防冻液泄漏、发动机高温等故障,李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但某汽车公司仅同意承担购车时检测所发现故障的首次维修费用,不愿承担后续产生的维修费用。李某认为,其在购车时对该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辆当时便存在防冻液泄漏等故障,后续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某汽车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汽车公司通过悬挂广告牌的形式所作出的要约邀请应当视为其承诺履行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某汽车公司辩称车辆需要经过检测才能享受90天回购,且质保需要购买才能享有。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注明案涉车辆经过检测,而某汽车公司内悬挂的广告牌并未表示需要购买质保才能享有相应权利的意思。通过悬挂广告牌的形式作出的商业宣传,虽属要约邀请,但其内容明确承诺对销售的二手车辆提供检测及保修服务,对促成交易具有实质性影响,应当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某汽车公司具有约束力。李某基于广告内容产生合理信赖而购买车辆,其主张保修期内出现的后续维修费用由某汽车公司承担,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考虑案涉车辆购买时的检测状况、车辆实际状况、交易价格以及李某维修行为的合理性等因素,李某在未事先告知某汽车公司并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维修并更换机油、机滤、防冻液等明显属于日常保养范畴的零部件,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情形。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由某汽车公司承担李某第一次维修车辆的费用9500元及后续两次维修车辆的费用33800元的80%,即27040元,共计3654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商业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其内容具体、明确,对交易达成具有实质性影响,则应视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在二手车辆交易中,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某汽车公司在广告中明确承诺对其出售的二手车辆进行检测,以及相应的保修期限,应当承担相应义务。至于某汽车公司所承担维修费用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所尽的理性注意义务和李某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等方面予以酌定。
“卖惨式”带货 这种行为构成欺诈
□本报记者 张天一
【案情聚焦】
高某为某直播平台主播,经常发布短视频。其间,高某在直播中编造“王某替夫坐牢,出狱后为寻找儿子和维持生计,让其帮卖产品”“米某独自带女儿寻找亲生父母,女儿突发疾病,为筹医药费,直播间物品愿低价处理”等虚假故事,诱导消费者购物。2022年1月2日,刘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某宝玉旗舰店”下单购买1件合金吊坠和2件手串,共支付615元,订单详情载明高某于2022年1月2日在直播间推荐。此后,刘某发现高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一系列故事情节,但并未注明是作品演绎,让其信以为真,作出购买商品的行为。刘某以该虚假宣传、卖惨式营销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615元并承担3倍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高某在直播间的宣传,在某商贸公司的店铺下单购买案涉商品。高某通过在直播间进行剧本演绎的方式营销案涉商品,使刘某认为其演绎的剧情为真实事件,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行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某商贸公司委托高某销售产品,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猛,通过主播的展示、讲解和互动,更加直观地传递商品信息,增强消费者的参与感和购物体验。然而,带货主播通过编造离奇剧情、卖惨演戏炒作等方式吸引流量、骗取关注、博取同情的违规带货行为,挑战社会伦理底线,骗取公众爱心,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阻碍了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挤压了正常商家的经营空间,对网络消费生态产生消极影响。主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未注明“剧情演绎”,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已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通过直播间链接在商家店铺下单,订单明确标注直播间推荐,商家应对推广中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审判,警示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翡翠手镯非A货 商家“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丁清玲
【案情聚焦】
2025年5月26日,张某向会展商家雷某购买一只价格为2万元的翡翠手镯和一块价格为2000元的翡翠原石。购买过程中,张某通过微信询问:“你确定是A货对吧?是不是确定A货?”雷某回复:“放心吧,我们是只做天然翡翠的。”同年5月30日,雷某向张某出具一份鉴定证书,载明鉴定结果为“天然翡翠手镯”。张某查询后发现出具该证书的鉴定机构并不存在,立即向雷某询问其所购原石是否具有鉴定证书,雷某答复没有。
同年6月10日,双方通过微信就手镯买卖是否存在欺诈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委托上海某宝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手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手镯“经漂白、充填、染色处理”。对此,雷某认为该鉴定结论仅能证明手镯属于翡翠,且双方交易中并未特别强调必须是A货。张某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就翡翠手镯和翡翠原石退款并支付3倍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提交的上海某宝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鉴定证书显示案涉手镯“经漂白、充填、染色处理”,而雷某未能证实其提供给张某的手镯鉴定证书的真实性,且交易过程中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实,双方对手镯的品质有明确约定,张某要求购买的是A货翡翠手镯,即天然的、没有经过化学加工处理的翡翠,雷某回复“放心吧,我们是只做天然翡翠的”,因此,雷某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张某关于手镯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因张某未能举证证实双方的原石买卖中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双方关于原石的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履行完毕,张某关于原石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雷某向张某退还手镯货款2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万元;张某自收到上述款项5日内向雷某退还案涉手镯。
【法官说法】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玉石等贵重物品时,要谨慎选择商家和平台,仔细询问及查看证书和相关介绍,注意留存购物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商品宣传、商品证书等证据,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及时维权。作为商家,应严把质量关,以诚待客,以信取利。如果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沟通,互相理解,友好协商,共同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