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制售伪劣奶粉 多人获刑受罚
□本报记者 张天一
【案情聚焦】
2024年9月至10月,姜某、丁某(均已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置生产加工窝点,将植脂末、麦芽糊精等原料进行混合,灌装入多种品牌奶粉包装袋内,冒充合格奶粉。许某、王某受丁某雇佣,在生产加工窝点内帮助丁某生产加工伪劣奶粉。李某在明知姜某、丁某等人生产伪劣奶粉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两家店铺,用于销售伪劣奶粉,主要消费群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经检测,这些奶粉中的蛋白质、脂肪等关键营养成分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以不合格奶粉冒充合格奶粉进行生产、销售,仍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许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以不合格奶粉冒充合格奶粉进行生产、销售,仍参与生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6400.82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配方奶粉根据购买人群年龄阶段、生理特点和营养需求“量身调配”,能够提供全面、均衡的营养支持,增强人体免疫力,是促进健康生长发育的重要营养补充来源。不法分子打着国外优质奶源的幌子,生产、销售掺有非营养物质成分的不合格配方奶粉,其中的蛋白质、脂肪等核心营养成分远低于国家标准,长期食用会导致营养不良、免疫力下降、生长发育受阻等严重后果。本案通过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彻底斩断销售伪劣奶粉的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充分体现了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用法治力量保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筑牢社会公众健康防线的责任担当,同时警示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为牟利而参与制假售假,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未提供正常课程服务 瑜伽工作室被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 王朝荣
【案情聚焦】
2024年10月6日,某瑜伽工作室向昝某销售健身卡,双方约定昝某在该瑜伽工作室购买的为无期限课程次卡(含瑜伽团课、普拉提团课等,团课需满2人同时约课才可开课),该瑜伽工作室向昝某赠送瑜伽服和瑜伽垫,费用共计人民币3109元。昝某购买健身卡后,于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正常上课,已上27节课,还有71节课未上。然而,自2024年12月起,该瑜伽工作室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团课长期因约课人数不足(不满2人)取消,平均开课率不足30%,导致昝某无法正常上课。2025年3月,昝某提出退费申请,被该瑜伽工作室拒绝。双方协商无果,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瑜伽工作室按照昝某已支付且尚未上课课程费用的3倍向昝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838.2元。
【法院判决】
受理案件后,法院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梳理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某瑜伽工作室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团课开课率不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为昝某提供正常的课程服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核心争议,向某瑜伽工作室经营者详细释明关于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明晰其违约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兼顾双方合理诉求,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就退还课程费用问题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健身服务领域消费纠纷,法院聚焦新型消费服务中经营者履约瑕疵问题,立足实质性化解争议,优先适用调解原则,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和解,高质高效化解消费矛盾,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经营主体明晰了履约义务边界。
本案的处置,对规范健身服务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行为具有指导作用,警示经营者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不得因自身经营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为同类消费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司法参考,助力营造诚信守约的消费市场环境。
网购金饰非足金 商家赔偿2500元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田 刘洋卓
【案情聚焦】
2024年5月,王某通过某平台以19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枚金戒指。同年8月,王某在置换该戒指时,经专业检测发现所购戒指并非足金,存在严重“货不对板”情况。王某立即联系商家,却发现店铺已经关闭,平台反馈称商家押金不足,无法先行赔付。在多方维权无果的情况下,王某通过平台获取商家身份信息,将商家赵某及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本案涉及网络消费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准许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冻结赵某名下银行账户。
在案件审理中,面对赵某的消极应诉,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主动联系、耐心沟通。赵某辩称其店铺系他人借用其身份信息开设,其并未实际参与经营。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向赵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作为平台登记的经营者,是法定的责任主体,无论实际运营者是谁,登记主体需依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如果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不仅面临“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法官耐心劝导,赵某认识到自身责任,表示愿意赔偿。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与王某充分沟通,王某表示只要能挽回损失,愿意放弃惩罚性赔偿,并撤回对平台的起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2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王某当庭申请解除对赵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说法】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折射出网络购物中常见的消费风险。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选择正规平台与商家,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平台和店铺,避免在无资质或评价较差的店铺进行交易;下单前要认真了解商品详情,重点关注材质、规格、产地等关键信息,防范虚假宣传;收到商品后,应第一时间开箱查验;对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建议及时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妥善保存订单信息、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开箱视频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如果遭遇商家跑路、平台推诿等情况,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损失扩大。
健身俱乐部注销 退还消费者预付费用
□本报记者 王朝荣
【案情聚焦】
史某注册成立南阳市宛城区奔腾健身体育俱乐部汉景苑店,消费者王某支付1980元并签订入会协议加入该俱乐部,协议有效期两年。此后,王某又向“奔腾健身”支付1400元,作为奔腾健身培训学院培训费。因经营问题,史某注销南阳市宛城区奔腾健身体育俱乐部汉景苑店,并与其他人员成立南阳奔腾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导致王某的健身及培训活动未能全部实现。王某向史某提出退费要求,被史某以南阳市宛城区奔腾健身体育俱乐部汉景苑店已注销为由拒绝。2025年8月6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史某退还健身费用34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史某签订健身协议,王某支付健身费用,史某注册成立的南阳市宛城区奔腾健身体育俱乐部汉景苑店盖章,对双方存在娱乐健身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史某陈述南阳市宛城区奔腾健身体育俱乐部汉景苑店已经注销并成立新公司。法院认为,个体户经营者应当对自身经营期间的事项负责,因此,王某起诉史某的主体资格适格。王某两次交费的时间均在史某成立新公司之前,因此,史某对王某的两次交费承担相应责任。史某因不可抗力闭店,即史某未能向王某提供后续的健身服务,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史某应当向王某退还部分健身服务费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史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王某退还健身费用220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闭店导致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涉及根本违约的认定、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事经营风险之间的平衡等多个法律焦点问题。
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预付消费时,要认真评估经营者的资质、信誉和经营状况,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费用或购买过长周期的服务。一旦发现经营者有异常状况,如频繁更换教练、设备损坏不维修、拖欠租金等,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及时协商或诉讼维权。
对于经营者来说,应将经营重心放在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上,而非一味依靠“预售”圈钱。失信行为虽能短期获利,但长远看必然损害品牌形象,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滤芯漏油导致发动机报废 汽车养护店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柯君 魏伟
【案情聚焦】
2025年9月24日,齐某将自己的汽车开到新野县某汽车养护店做常规保养。薛某作为该汽车养护店的经营者,为齐某的车辆更换了机油滤芯、空气滤芯和机油。同年10月13日,齐某的车辆在行驶中突发严重故障,发动机受损严重。经检查,这一故障系机油滤芯破裂漏油所致。为此,齐某支付维修费2.8万元、拖车费2600元,合计3.06万元。随后,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汽车养护店赔偿全部损失。薛某辩称,机油滤芯漏油属实,但齐某的车辆已行驶7000多公里,且齐某未及时停车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其只愿承担一半费用。
【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车辆保养后机油滤芯在行驶中破裂漏油。薛某为车辆更换的机油滤芯在短期内破裂漏油,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该瑕疵与车辆发动机损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薛某辩称产品合格,但其提交的质检报告与案涉机油滤芯规格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合格产品。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薛某未能完成自身服务无瑕疵的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齐某存在次要过错。齐某作为驾驶人员,在驾车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未能在车辆出现漏油征兆时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对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薛某、新野县某汽车养护店赔偿齐某2万元,案涉损坏件由齐某自行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官说法】
很多汽车养护店经营者认为,只要配件不是自己生产的,或者车辆已经开出去一段时间,就跟自己没关系了。车主去保养车辆,购买的是“恢复车辆良好状态”这一结果,经营者不仅要确保配件是合格的,更要确保安装操作是规范的,且服务成果能在合理期限内保持稳定。如果机油滤芯因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导致破裂,这就是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在这类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配件的具体缺陷,法院通常会审查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审慎查验和规范操作的义务。本案中,薛某口头承认机油滤芯破裂,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配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且其当庭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涉及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齐某以合同违约主张权利,责任的归属应在齐某与薛某之间确定,不涉及第三方。薛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配件生产者主张相应的权利。
祛痘没效果 美容院退还全部费用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芦清伟 范晓田
【案情聚焦】
2024年5月,闫某与某美容院约定,闫某在该美容院接受面部祛痘服务。随后,闫某分3次向美容院转账共计9300元。2024年9月21日,该美容院向闫某发送协议书,双方约定:程度严重者需3至6个月祛痘完毕,包治好,无效退款。然而,经过一年多的治疗,闫某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善。2025年9月13日,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闫某与该美容院经营者郑某的配偶周某签订了退款协议,双方约定:3个月内,痘、闭口、红全部治好,无效全额退款。2025年9月16日,闫某与该美容院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该美容院退还美容费9300元,并支付3倍赔偿279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美容院在2024年9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作出的“包治好,无效退款”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截至2025年9月13日,闫某接受治疗已逾一年,远远超出美容院最初承诺的3至6个月治疗期,仍未达到“治好”的效果,美容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闫某与美容院经营者郑某的配偶周某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签订了退款协议,但根据案件实际,闫某已对该美容院彻底失去信任,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闫某要求该美容院退还9300元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闫某要求美容院支付3倍赔偿的问题,适用3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闫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存在故意欺骗的主观故意以及故意告知闫某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目的,因此,闫某要求美容院支付3倍赔偿27900元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些美容机构为促成交易,向消费者作出达到某种效果或者无效退款的承诺,但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美容机构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美容机构应当依约履行,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务必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美容机构,对商家夸大其词的宣传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所有关于服务内容、效果、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妥善保管付款记录、合同协议、聊天记录、广告宣传页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依法维权。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