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变美不成反遭罪 依法维权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25 11:01:54


    本报讯(通讯员 王亚丽)美容服务本应带来良好体验,可方城县赵女士却因此而“变丑”。日前,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服务导致面部受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美容中心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某某在被告刘某经营的美容中心购买了脸部护理美容服务,赵某某接受服务后脸部产生不适红肿,被告遂向原告提供一个月左右用量的某精华霜和精华液抹脸进行修复,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2025年5月19日,经方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赵某某“右面部为色素减退斑”。经多次协商未果,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某到被告刘某经营的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刘某经营的美容中心系经登记注册成立具有提供生活美容资质的机构,其与赵某某达成服务合同,应当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告知并保障服务的质量与安全。赵某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不适,刘某仍寻求美容修复,未建议赵某某就医治疗,故赵某某脸部损伤与刘某的美容服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赵某某相应损失。③6

文章出处:2026年3月25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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