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曾“过继” 亲儿不养娘

  发布时间:2010-08-20 09:35:05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因曾经“过继”而免除。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刘某当庭付给母亲夏某4000元医疗费。

夏某夫妇生育两子两女。小儿子刘某15岁时“过继”给其伯父,一年后伯父病故,刘某又和父母共同生活,结婚、建房等大事都由父母操办。2009年,夏某患食管癌住院,花费14000余元。刘某支付1800元后再也没赡养两位老人,两位老人生活困难,夏某的术后治疗也难以继续,生命危在旦夕。当两位老人要求刘某赡养时,刘某以曾经“过继”给其伯父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然曾经“过继”给其伯父,但仅共同生活一年,还是由父母抚养成人,故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刘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当庭付给母亲4000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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