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郭贝 聂传青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4月1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该县赵店乡赵店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50余名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到场旁听。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开展现场普法,将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2024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车辆受损,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已完成代位赔付。此后,该保险公司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为由,将张某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索赔车辆维修损失1.3万余元。
庭审中,法官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关键点为非机动车方是否需赔偿机动车方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机动车一方需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未反向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需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从事故双方主体特性来看,机动车在制造性能、避险能力上优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的安全驾驶技术要求与谨慎注意义务更重;且机动车一方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其财产损失可通过保险理赔程序弥补。同时,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若要求其赔偿机动车方财产损失,可能出现弱势方“倒赔”情形,违背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方、行人主张赔偿,或保险人基于车损理赔行使代位追偿权,均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该院法官结合案情,现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普法宣讲。赵店乡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步向在场群众普及保险知识,引导大家增强投保意识,提升交通事故风险应对能力。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