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报道:“闺女,你这话讲得在理……”

发布时间:2026-04-07 09:54:58



图为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人民法庭庭长杨泓(中)到当事人的仓库中做调解工作。张长海 摄

    本报记者 刘熠博 本报通讯员 张长海

    “王某今天把第一期的3000元赔偿款转过来了,挺准时的。谢谢你,杨庭长。”前不久,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人民法庭庭长杨泓收到了李某发来的短信。

    “好的,后期有什么问题可随时跟我联系!”杨泓在回复了李某的短信后,立即向王某的家属赵某发出信息,表示点赞和肯定。

    2024年10月18日,王某到李某家收购玉米。装车完毕后,因对重量有疑问,二人一起到邻镇另一粮食收购点过磅。随后,因王某没有现金支付,李某遂乘坐王某的机动三轮车到其家中取卖粮款。行驶途中在转弯时,因车速过快侧翻导致李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部有三处骨折,右侧第10根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医院交了1000元医疗费用。李某出院后,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2025年10月16日,李某将王某及其妻子赵某诉至淅川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九重法庭受理后,考虑到涉及乡邻关系,且数额不大,庭长杨泓决定调解优先,以调为重。

    “我人受伤住院,家人去商量,他们不但不赔,还说我‘讹’人,险些打起架来。”“你自己要换地方去过磅,非要搭乘我们的三轮车,好心帮忙了,还想‘讹’钱……”次日,双方在进行调解时闹得不可开交。杨泓见双方情绪激动,在劝说无效后,决定先深入了解情况,再分头调解。

    一方是粮店老板,一方是离任的村干部,事实基本清楚,双方对赔偿钱数不是很在意,只是不愿意主动低头认错。怄的是“气”,争的是“理”,气不消理难顺。在经过一天多的走访,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见证人等的叙述后,杨泓得出了结论。

    在走访中,杨泓发现王某的妻子赵某没参与其中,李某却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她决定先从这一环节入手。“李某,整个事情从收购、过磅到你乘车受伤,赵某是否参与了此事?”“没有。”“既然没有,你为什么要将赵某列为共同被告?”“因为王某的妻子赵某在家说了算,为了好要钱,所以将其一起告了。”“人家没参与其中,不是具体当事人,不能为了好要钱而将赵某起诉,你这样做只会激化矛盾……”经过一番耐心沟通解释后,李某终于同意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虽然是好心让其搭乘,但毕竟因王某操作不当造成受伤。当然,这其中李某也有责任,承担一定的合理费用是应该的。况且,李某年事已高,收入有限,站在乡邻角度,是不是也应该‘帮衬’些呢?另外,李某将你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合理的,我们已让他撤回了对你的起诉……”杨泓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赵某的身上。

    “闺女,你这话讲得在理,听着暖心,俺‘爱’听!就冲这,我们同意给他赔偿。”在第三次调解中,赵某紧紧握住杨泓的手说。“机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你为了图方便非要搭乘王某的车。况且在乘坐过程中,你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有责任。作为乡邻,都退让一步,实质产生的有关费用让王某赔偿给你,怎么样?”杨泓与李某聊起了家常。

    经过不懈努力,王某当场支付给李某卖粮款后,李某与王某自愿达成协议:在前期已支付1000元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分两批次分别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300元。随后,法庭当场制作了调解书,双方签字确认。

    “邻里纠纷无小事,争的是‘理’,化解的是矛盾,守护的是人心。只有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才能真正解开‘法结’、化解‘心结’,让司法服务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杨泓说。

文章出处:2026年4月7日《人民法院报》02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