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报道:擅用他人肖像做广告 赔礼又赔钱

发布时间:2026-04-09 08:34:25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眼下,不少网店商家为提升宣传效果,往往会通过模特来展示商品。但若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推广,便会构成肖像权侵权,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商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原告史某在某网络平台经营服装账号,常以自身肖像用于内容发布及品牌宣传。被告方城县某服装销售店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线上店铺,未经史某许可,便擅自将史某肖像照片及账号主页图用于服装商品商业宣传,以此招揽顾客、提升销量。史某发现后,对相关侵权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因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方城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肖像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主张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以商业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商品推广,其行为已构成肖像权侵权,相关事实有公证证据佐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其网络平台店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说法:网络平台如今已成为不少商家的重要推广渠道,部分商家为节约成本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权行为屡有发生。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民肖像权予以明确保护,商业宣传需恪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严守法律边界。同时,公民应强化肖像权维权意识,遇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2026年4月9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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