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民代表同意代替法规 为利非法转让土地获刑罚 作者:邓州市法院 刘国磊 王冬泽 发布时间:2010-08-23 08:55:49
受利益驱使,无视土地管理法规 ,仅经组村民代表同意,就将本组14.7亩耕地非法转让给他人用于房产开发。8月1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邓州市花洲办事处陈湾居委会八组罚金35000元;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组组长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任邓州市花洲办事处陈湾居委会八组组长期间,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仅经组村民代表同意,于2009年7月8日与王某、白某、赵某签订名为租赁实为转让的租赁协议,将本组位于邓州市湍滨大道南侧耕地14.7亩转让给上述三人用于房产开发,总价值689760元。该款项已部分分给村民。经土地部门勘验,该土地为耕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邓州市花洲办事处陈湾居委会八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本村的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陈某,身为组长,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不仅召集村民代表商议,还亲自参与土地转让的具体活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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