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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牛娅)送货人在施工的房屋内摔伤,相关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
邓某是某小区业主,装修房屋时,与某暖通商行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暖通商行的负责人为黄某。2024年4月20日,黄某为装修邓某的房屋,向某商贸公司采购了开关插座。次日,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龚某上门送货,将开关插座放于正在装修的房屋内,并通过微信告知黄某货物已送到。随后,龚某出于好奇,自行在房屋内参观,不慎从尚未装修完工的客厅电梯井口跌落至地下室,当场摔伤。
此次事故,给龚某造成3处十级伤残。经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龚某与某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商贸公司向龚某支付27万元。龚某认为,房屋装修施工期间,应在尚未装修完工的客厅电梯井口放置警示标识,房主与施工方均未尽到提醒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黄某按70%的责任比例连带支付赔偿款207055.5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龚某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损害赔偿。龚某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送货,属于合法进入。然而,龚某自行在房屋内参观,与本职工作无关。龚某作为经常到装修工地送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正在装修的房屋可能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在参观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且事发地点采光较好,应当认定龚某的跌落主要是其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某暖通商行的施工人员对房屋内的情况较为熟悉,尽管无法预见到龚某送货后会自行参观房屋,但在龚某送货前后,并未提醒其注意安全,也没有及时催促其离开。在未确认龚某是否已离开的情况下,施工人员便进入卧室继续施工,应当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邓某作为房主,即使将房屋交由他人装修,仍有管理义务,应当设置障碍物或警示标识,以保障合法进入人员的安全。
最终,法院依法酌定,龚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某暖通商行按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按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