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报道: 缴了保费,发生意外却不赔? 西峡县人民法院提醒:注意保险“空白期”

发布时间:2026-04-13 09:12:41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针对投保人缴费后、保险生效前的“空白期”争议依法裁判,既维护了投保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温度,又为规范保险行业格式条款适用、防范投保风险敲响了警钟。

    案情

    2025年5月4日,张某通过线上渠道为儿子张某甲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元,并于当日完成保费缴纳。不料同年5月6日,张某甲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5年5月7日0时开始,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理赔。多次协商未果后,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合同生效时间、保险责任起算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焦点问题细致核查。法院审理查明,该保险合同为线上格式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时间由保险公司单方设定,既未与投保人协商,也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常理来看,投保人缴费投保的核心目的是及时获得风险保障,案涉两日保险“空白期”明显违背投保人合理期待,有违公平原则。

    据此,西峡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投保时务必认真阅读保险合同,重点核对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理赔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发现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同时,保险公司制定格式合同时应恪守公平原则,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单方设置不合理“空白期”,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②5

    (王晶雅)

文章出处:2026年4月13日《南阳日报》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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