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送货工参观装修房屋不慎坠入电梯井受伤,法院判决 伤者自担90%责任

发布时间:2026-04-15 11:07:19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通讯员 牛娅)送货工完成送货后,因好奇擅自参观装修房屋,结果不慎从电梯井口坠落受伤。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对各方过错审慎划分,厘清了装修施工意外中的责任认定边界。

    2024年4月,市民邓某将房屋装修工程交由某暖通商行施工,商行负责人为黄某。因装修需要,黄某向南阳某商贸公司采购开关插座,该公司职工龚某负责送货上门。

    次日,龚某将货物送至装修房屋,并放置在指定位置,通过微信告知黄某送货完成。随后,龚某并未及时离开,而是出于好奇,自行在正在装修的房屋内参观。其间,龚某不慎从屋内未封闭的电梯井口跌落至地下室,导致身体受伤,经鉴定构成3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龚某与所属商贸公司经劳动仲裁调解,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款27万元。但龚某认为,房主邓某及施工方未在电梯井口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安全提醒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电梯井口采光良好,距离龚某放置货物的位置有一定距离。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向装修工地送货,理应知晓装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其在完成本职工作后,未经允许擅自参观,因自身疏忽大意不慎坠落,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某暖通商行作为施工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管理责任,虽无法预见龚某擅自参观,但未对其进行安全提醒,也未及时催促其离开,存在一定疏漏;房主邓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明知电梯井口存在安全隐患,未提前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龚某的擅自参观行为与本职工作无关,其自身疏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90%责任;某暖通商行与邓某均存在轻微不作为侵权行为,过错程度较小,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③7

文章出处:2026年4月15日《南阳晚报》W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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