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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高雁鸿)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涉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且存在转让情况,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周某将其名下一辆三轮摩托车出售给张某。当时,该三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已届满,且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2025年,张某驾驶该三轮摩托车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黄某及乘车人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将张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周某将案涉三轮摩托车出售给张某时,该三轮摩托车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应当强制报废。周某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出售给张某,存在明显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转让人的周某与作为受让人的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报废车辆由于零部件损耗等原因,性能大大降低,安全保障缺失,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被法律禁止转让流通或上路行驶。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买卖行为已经过去多少年,也不管转卖了多少次,所有出售过报废车辆的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权人务必依法依规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办理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切勿私下交易转让。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的车辆,切莫因贪图便宜等原因购买拼装、报废车辆。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