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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能证明自己从事合法工作,且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应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赔偿。
2025年7月,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与17岁的小明(化名)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因双方在赔偿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某认为,小明未满18周岁,不具备劳动能力,其主张的误工费赔偿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劳动年龄为16周岁,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明已满17周岁,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小明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合法工作,且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其实际误工损失,其主张误工费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未成年人的务工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获得平等保护。本案中,小明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7周岁,具备从事与其年龄、体力相适应劳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因案涉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小明提交的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证据,能充分证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其正在从事合法工作。因此,法院对小明主张的误工费赔偿应予以支持。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