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5年)》及年度典型案例,全面展示了2025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效与亮点。多家省市媒体受邀参加。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审判质效202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81件,审结2042件,结案率98.13%。其中民事案件2019件,调撤1533件,调撤率77.19%,服判息诉率达96.02%;行政案件2件,均以调撤结案。审判质效保持高位运行的同时,新收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反映出南阳法院在多元解纷方面工作成效显著。
立足本地实际,强化产权保护。南阳法院2025年共审结商标侵权纠纷44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33件、著作权侵权纠纷1007件。围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妥善审理“赊店”“牧原”“三色鸽”等本地知名品牌系列侵权案及千岁兰公司诉雷某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保护现代企业、地方名优品牌、老字号合法权益。“MM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获国家版权局肯定,南阳中院被评为河南省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坚持多元共治,深化协同保护。针对批量商业维权案件,南阳法院探索“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在某公司诉多门店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中,117件案件成功调撤103件,调撤率88%。同时,联合多部门出台协同保护意见及跨部门衔接工作办法,打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路径,构建起行政监管、社会调解、司法审判三位一体的治理格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及侵权产品警示展馆同步启用,依托公众开放日、法律六进、新媒体矩阵,形成全域普法覆盖。
紧扣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南阳法院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优势产业发展,出台《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化道地药材炮制技艺及品牌保护;出台《“南阳艾”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覆盖种植、加工、电商等五大环节,发布33条合规指引;两级法院签署地理标志合作框架协议,联合设立司法保护工作站,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2026年,南阳法院将继续围绕产业发展、创新激励、品牌培育、文化传承、非遗及地标保护等重点领域,探索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为南阳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打造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贡献更大司法力量。与白皮书同步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领域。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起诉主体认定标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不追溯至授权日前、未获授权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字体构成侵权、对恶意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规则,体现了南阳法院打击商业化批量诉讼滥用诉权、坚决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的司法态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 行政调解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争议,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某生物科技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 仅获维权授权及收益分成而无实体权利者不具备专利侵权诉讼原告资格——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 授权公告日前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后续销售不构成专利侵权——成都某家具公司诉某南阳家具店、某家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五 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字体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某字体设计公司诉某艾草制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六 明知侵权仍重复、持续生产销售,适用惩罚性赔偿——某商贸公司诉某生物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 著作权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在先使用字号及作品可对抗在后登记——某食品公司诉某农业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 明知侵权仍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及侵权规模系提高赔偿数额核心因素——李某诉某艾业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李某伙同乔某(已判决)、孙某共同经营某网站,在该网站上传播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通过收取会员费获利。经鉴定,该网站下载的作品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似度达90%以上。法院认为,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搬运式”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收取会员费,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随着数字阅读和知识付费的普及,网络文学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领域。部分经营者错误认为,“复制粘贴”他人作品是网络常态,只要不直接盗版销售就不构成犯罪。本案明确警示: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向社会传递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权必受法律严惩”的鲜明导向,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网络生态。
某生物科技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公司因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依法将原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金额变更为51万元;鉴于原告已主动改正其他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处罚。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案件以行政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调解功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法院坚持依法审查与实质解纷并重,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为企业提供了纠错减损的机会,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案件展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包容审慎原则——对于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不再追加处罚,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激励企业主动纠错、规范经营。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彰显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又传递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司法温度,为同类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
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与本案原告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签订《维权授权书》《专利许可合同》等协议,授权其实施专利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维权收益按2:8分配。原告未实际从事专利产品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即大批量提起维权诉讼。后原告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在抖音平台擅自销售与案涉外观专利相似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原告虽获得形式上的专利实施权,但其并未实际实施,授权本质系以自身名义维权,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实体权利关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根据专利法规定,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的主体仅限于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后者因实际享有专利实施权而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本案原告仅获得维权授权及收益分成期待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所谓“损失”实为合同履约风险,与侵权行为缺乏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法院以程序审查方式精准识别并否定了“以授予实体权利之名掩盖授予诉权之实”的非正常维权模式,有效遏制商业化批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保护谦抑原则和诉讼诚信原则,维护了专利诉讼制度的严肃性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成都某家具公司诉某南阳家具店、某家居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家具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申请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同年12月2日获得授权。2025年11月13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主动添加被告南阳某家具店微信;同年12月2日(专利授权公告日当天),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南阳某家具店发送被诉沙发视频议价并完成购买,随后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被告对库存产品的后续销售行为系此前合法生产行为的自然延续,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规制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典型范例。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此前生产、销售行为均不为法律所禁止,合法库存产品的后续销售系正当延续。本案原告于授权公告日前主动添加被告微信,并于公告日当天完成取证起诉,刻意“制造”侵权证据,具有滥用权利之特征。人民法院坚持权利保护谦抑原则,既未将专利保护不当追溯至授权日前,又否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诚信目的”的取证行为。本案警示: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程序时点将合法流通的存量产品变相纳入排他范围。
某字体设计公司诉某艾草制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字体设计公司系“某江南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已取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某艾草制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艾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十一款单字字体。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案涉字体与公有领域的标准字体存在显著差异,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复制使用案涉字体,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商业字体著作权保护的裁判规则。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字体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区别于公有领域字体的独特艺术美感即体现智力创造。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他人字体构成侵权,“无主观恶意”“未收到收费提醒”等理由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市场主体使用字体应主动核实授权情况。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坚持比例协调原则,既制止侵权,又防止“碰瓷式维权”谋取不当利益。本案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使用商业字体须取得合法授权,不可抱有“网络下载即免费”等侥幸心理;同时,权利人亦应诚信维权,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某商贸公司诉某生物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南昌某商贸公司系“万太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5年1月,该公司因某生物科技公司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等在上述案件诉讼期间及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侵权已认定的情况下仍持续生产销售,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元,被告的一人股东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典型范例。法院精准界定了知识产权“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明确前诉判决仅约束特定时间节点前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二审期间的侵权行为构成独立侵权事实,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同时,对前诉上诉期内及判决生效后仍持续侵权的恶意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对一人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亦强化了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实践运用。本案警示:经营者不得心存侥幸,明知侵权仍继续生产销售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某食品公司诉某农业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食品公司系南阳本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知名烘焙品牌,于1998年创作完成某美术作品并用于其企业字号,经二十余年持续经营,其字号在烘焙食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农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其在企业名称及门头中使用与原告美术作品及字号近似的标识。被告辩称其1997年已独立创作相关作品,并提交了2024年登记的美术作品证书。法院认为,著作权登记实行形式审查,被告未能提供创作时间早于1998年的有效证据,其登记作品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原告字号已具一定影响力,被告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与竞合处理的典型范例。法院对同一侵权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分别审查、合并处理,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同时明确,著作权登记实行形式审查,登记证书不能单独证明创作时间。本案依法认定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企业字号合法权益,对“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予以坚决否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地方特色品牌发展的有力支撑,为本土企业品牌培育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李某诉某艾业公司、王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筒灸固定贴(节约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24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25年5月9日。被告王某、李某某夫妻经营某艾业公司。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系同学关系,由李某带入艾草行业,明知李某享有专利权。王某及其配偶李某某于2025年3月开始,定制生产设备、规模化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多家店铺进行销售,销量较大。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侵权方主观恶意明显、生产销售规模较大、侵权情节严重。遂判决某艾业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王某、李某某赔偿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的典型范例,向社会公众清晰展示了影响赔偿数额的核心因素。不少经营者误以为“卖得少就赔得少”,但本案表明,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一是侵权主观恶意,王某由专利权人带入行业,明知权利归属仍实施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这是提高赔偿的重要考量;二是侵权规模,侵权方定制生产设备、开设多家网店,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三是维权合理开支,权利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侵权方负担,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本案警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并非与侵权获利简单挂钩,主观恶意、生产规模、维权成本等均为法院酌定赔偿的重要依据。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恶意侵权将面临更重的经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