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法院:灵活执行促和解 回购车辆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6-04-27 15:53:44


    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创新执行方式,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减轻了履行负担。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向农信社贷款,在原告A公司购买案涉车辆并挂靠在B公司,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B公司则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车辆作为抵押,为被告张某贷款进行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张某仅偿还部分贷款,信用社划扣了原告A公司保证金。A公司遂诉至法院,向被告追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A公司支付代偿款8.4万余元及利息,并确认A公司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马骏发现本案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车辆登记在B公司名下且已抵押给银行,但实际出资人系被执行人张某。若直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不仅耗时长、成本高,车辆也可能因处置周期拉长而价值贬损,不利于实现各方利益。

    为破解困境,执行干警主动与A公司、张某及B公司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各方诉求,寻求利益平衡点。经过多次协商,执行干警提出了一套灵活务实的解决方案:由B公司回购该车辆,回购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部分债务,下余欠款由被执行人张某一年内还清。

    该方案得到了三方的一致认可,双方当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随着车辆顺利过户,款项支付到位,这起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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