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人身损害要求赔偿误工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只要是未成年人就一律不赔?答案可能和您想的不一样。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劳动收入给予同等保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该支持就支持。下面,请看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带您一文读懂未成年人误工费的认定规则。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李某驾驶电动车与未成年人小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之后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小明将李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李某辩称,小明未满18周岁,不具备劳动能力,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小明主张的误工费,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劳动年龄为16周岁,案涉事故发生时,小明已满17周岁,已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小明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合法工作,且因案涉事故已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其主张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误工费认定,应以年龄合规、合法劳动、实际收入减少为核心。首先,法定年龄是认定未成年人劳动主体资格的基础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界定为未成年工,赋予其合法劳动主体地位。
其次,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从误工费的定义可以看出,误工费的取得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二是受害人减少的是合法收入。
本案中,小明事故发生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已满17周岁,与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同,已具备从事与其年龄、体力相适应劳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因发生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属于合法收入,结合小明提交的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证据,能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小明在从事合法工作,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未成年工的务工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获得平等保护。
未成年人因人身损害主张误工费,并非一概不支持,也非一律都支持。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成为其误工费主张能否成立的核心前提。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人不存在误工费。而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具备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确因人身损害造成合法收入实际减少,这部分误工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