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开店,后来两人退出,留下的经营方对退出方的投资款打了借条,要按借款偿还。8月23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郭某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1万元;丁某对郭某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5月,郭某、丁某、王某三人协商开办丽景国际名店,三人平均投资,进行了房屋租赁、进货、开始营业,具体由郭某负责店铺的经营管理,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对服装店的经营管理意见不统一,经三人协商由该店由郭某经营管理,王某和丁某退出不再参与,王某的投资款郭某以借款形式由丁某担保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13万元,期限1年,利息10000元,到时连本带息一次性清,丁某担保。该借条出具后,经王某追要借款,郭某向王某付款共计10000元。该借条到期后,下欠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王某追要该款没有结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共同出资开店,因经营意见不统一王某、丁某退出,对王某的投资款,郭某由丁某担保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郭某应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对该借款担保的丁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款逾期未还,造成纠纷的责任在于郭某和丁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