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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郭贝 聂传青)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在赵店乡赵店村公开审理一起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纠纷案件,为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2024年5月,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的小型客车受损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代位赔付。随后,该保险公司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1.3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秦峻潭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机动车方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了机动车方应当向非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方应当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机动车方在制造性能、避险能力方面均优于非机动车方,机动车方的安全驾驶技术要求和谨慎注意义务相较非机动车方也更为严格,且机动车方因投保了相应车辆损失险,其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获得相应赔偿,同时,非机动车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机动车方存在较大财产损失时,若要求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可能出现非机动车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的情况,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赔偿责任或保险人基于车损理赔主张代位追偿权,均无法律依据。最终,法庭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内乡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团队法官陈萍萍结合典型案例,针对农村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防范进行现场普法,提醒村民们务必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