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0-08-24 11:42:49


在前一阶段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调研发现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偏低。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共委托其他法院执行案件17件,只有3件得以执结,执结率仅占17.6%。通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除了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等客观原因以外,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及其他因素也是造成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低的重要原因。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委托执行登记机关不统一。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对委托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登记,有的法院规定由执行局自行登记,且登记人和负责人不同,造成重复立案或工作脱节。二是管理上存在疏漏。委托执行与赴外地执行案件没有明确界限,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案件权限划分上缺乏明确规定,有的受托法院甚至认为委托法院是在推卸执行责任。三是缺乏有效衔接。由于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信息掌握不全,加之申请执行人不在本地,难以及时协助寻找执行线索,导致执行难度加大。四是相互推诿。委托法院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本地、已委托其他法院执行为由搪塞申请执行人,而受托法院往往因申请人不在本地无人督促而将案件搁置,使委托执行案件处于“两不问”境地,多数案件得不到执行。以上情况导致委托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退回委托法院或久拖不执的情况增多,有的受托法院甚至以“本案不宜由我院受托执行”为由,不加任何说明即予以退回。

以上情况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为有效提高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明确权限,合理划分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在执行权、催办权、审查权和异议权等方面的权限,并进一步规范委托行为,完备委托手续;二是实行承办人具体负责制度。案件首先由立案庭立案登记,然后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对委托案件统一登记、确定承办人,由承办人具体跟踪联系,受托法院来函要求中止或终结、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委托执行案件无故不予执行或者推诿执行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实践中,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批异地执行,定期检查督察委托案件执行情况。四是完善信息及时通报制度,及时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充分调动他们寻找和发现执行线索的积极性,共克执行难。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