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本是朋友,却因一次义务帮工致伤引发一场诉讼。2009年 2月16 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受益人张浩平承担20%的责任赔偿帮工人景雷3万余元,业主齐娟承担10%的责任赔偿景某1万余元。
2008年7月5日,张浩平在齐娟经营的汽车修理部给轮胎充气,在另一家汽车修理部工作的汽车修理工景雷看到后,便上前帮忙,张浩平未拒绝。充完气后,景雷为查验是否充满,用锤头猛烈敲打轮胎,造成轮胎爆炸,致使景雷左眼被炸失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景雷和张浩平、齐娟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浩平对原告景雷的帮工未曾拒绝,作为受益人应对景雷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齐娟作为汽车修理部的业主,在经营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景雷身为汽车修理工,具有专业知识,其应当预见自己砸轮胎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轮胎爆炸的危险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