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高速追尾事故 拖车费8000元遭质疑 法院依法酌定拖车施救费3000元

发布时间:2026-05-13 09:55:10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高速上发生追尾事故,短短几公里路程,拖车施救费用就要8000元。这笔施救费,保险公司会照单全收吗?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面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高价拖车费,法院并未让保险公司全额“买单”。

    2025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事故发生后由某维修厂施救,并送往汽修公司维修。赵某为此支付了拖车施救费8000元、车辆维修费98000元。该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就理赔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确认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601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赵某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为案涉车辆支付了保险费,驾驶人王某符合驾驶条件,现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理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关于车辆维修费,法院采信鉴定评估意见所确定的60198元。关于施救费,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金额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正规发票和支付凭证,但施救费的认定必须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量事故发生地点、拖曳距离及施救实际情况,8000元的拖车施救费明显过高,遂依法酌定拖车施救费为3000元。据此,赵某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合理财产损失合计63198元,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某保险金63198元,并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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