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樊某某盗窃、聚众斗殴案——严惩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幕后黑手”,遏制“帮派”雏形
案例二:王某某盗窃案——缓刑期内不悔改,再次“拉车门”盗窃终入狱
案例三:张某甲等四人寻衅滋事案——辍学少女结伙滋事,校园欺凌终受严惩
案例四:屈某某聚众斗殴案——因琐事纠集多人,持械斗殴终受罚
案例五:马某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组织未成年女孩异地KTV有偿陪侍,判刑!
案例六:党某某诈骗案——不义之财不可取,莫做电诈“工具人”案例七:韩某某等抢劫案——延伸帮扶帮教,温暖失足孤儿回归路严惩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幕后黑手”,遏制“帮派”雏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某某(时年16周岁)成立名为“携手会”的未成年人帮派并自任“军师”,为规避其已满十六周岁需承担刑事责任,利用组织内多名成员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特点,长期组织、怂恿成员在多地实施聚众斗殴、“拉车门”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樊某某通过提供路费、帮助租车、事后分赃等方式,指使成员多次砸车窗盗窃名贵烟酒,并在聚众斗殴中现场指挥、持手机录制视频并叫嚣砍杀,致多人轻微伤、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组织、领导未成年人团伙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樊某某虽主动到案但避重就轻,不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樊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严厉打击了利用未成年人未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而教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的恶劣行径。樊某某作为团伙“军师”,明知自己需负刑事责任,却唆使、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直接实施犯罪,自己则退居幕后,策划、指挥并坐地分赃。法院通过细致梳理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破解了其“零口供”的企图。本案的判决有力震慑了企图利用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从源头上遏制了未成年人帮派向黑恶势力演化,彰显了司法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时年17周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仍不悔改,伙同他人再次采用“拉车门”方式,盗走车内现金7000余元。案发后,王某某到案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鉴于其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撤销前判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未成年人“跟风作案”、对法律后果缺乏认知的特点。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经同案人怂恿,再次实施犯罪,最终导致缓刑被撤销,身陷囹圄。此案警示那些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或已获得从宽处理的未成年人,法律的宽容和“缓刑”并非无限期的自由,而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若不珍惜,再次触碰法律红线,必将面临“新旧账”一起算的严重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唐某某、张某乙四名未成年人,因琐事或无故多次对他人实施殴打,并录制视频。2024年9月至10月间,该团伙在当地乡镇、县城城区等地,先后对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扇耳光、脚踢、用钢管殴打等暴力行为,还闯入他人家中翻动物品、侮辱留言,情节恶劣。案件审理中,法院对四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四被告人的监护人均存在监护教育缺失、缺位及方法不当等问题,遂同步启动家庭教育干预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四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钢管三根予以没收。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向各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该案揭示了部分未成年人辍学后,因家庭监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在社会上结交不良人员,受不良视频影响,进而实施暴力犯罪的严峻现实。他们从校园欺凌的旁观者甚至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手段残忍,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法院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团伙骨干成员判处实刑,体现了“宽容不纵容”的态度;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压实监护责任,有力震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警示家庭和社会必须加强对辍学未成年人的关注、教育和监管。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因沈某某传播苏某某的坏话,双方发生争吵并约定在某镇解决。沈某某联系冯某某(已判刑)帮忙,冯某某则纠集被告人屈某某(时年17周岁)等人到场。苏某某也纠集多人到场。双方见面后,被害人苏某某被拉至巷道内,屈某某、冯某某等人对苏某某实施殴打,其中多人使用钢管进行击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屈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凸显了部分未成年人因琐事纠纷,逞强好斗,迅速纠集多人并使用械具实施暴力犯罪来解决问题的错误做法。被告人屈某某“应邀”参与,虽非首要分子,但其持械殴打他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斗殴危害后果的发生,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广大青少年,面对朋友“邀架”,应理性劝阻而非盲目“助拳”,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最终插向的可能是自己的前途。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7周岁)伙同其兄马某甲(时年21周岁,已判刑),合伙组织未成年女孩曹某某、汤某、邢某等人在多地KTV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其此前所犯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案犯马某甲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KTV等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法律明令禁止。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辨别能力弱等特点,组织其从事此类活动,不但使这些未成年人的价值观遭到扭曲,且更易使其遭受性侵等次生伤害。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未成年女孩辗转多地KTV进行陪侍,性质恶劣。法院的判决严厉打击了这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警示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同时也提醒家长和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关爱,防止其被犯罪分子诱骗利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党某某(时年17周岁)系在读中专学生。2023年5月,其在网上看到“赚钱信息”后,与自称“雯雯”的网友联系。在对方教授下,党某某利用手机为境外诈骗窝点提供语音中转服务,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60余次,获利1068元。党某某明知对方是诈骗团伙,仍为其提供帮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明知上游为诈骗团伙,仍按照对方授意,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党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易被小利诱惑的特点,大量发展其为“工具人”,帮助他们实施犯罪。本案警示广大未成年人,必须提高防骗意识,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社交账号等,更不得为诈骗活动提供任何技术或劳务支持。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看似轻松的“赚钱”捷径,背后都可能是通往犯罪深渊的陷阱。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宗某某(时年17周岁)、韩某某(时年15周岁)等人预谋后,以言语威胁、殴打、看管等方式,向被害人余某索要钱财,并将余某打工挣得的1300元工资挥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韩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法院从轻判处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依法判决的同时,关注到被告人韩某某系孤儿,父母及爷爷奶奶均已去世的困境。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主动延伸帮教,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帮助韩某某落实孤儿补贴、住房安全保障、医疗保障等政策。这种做法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践行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失足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法律的温度,有利于引导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