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学生遇车祸受伤休学 法院判赔“补课费”

发布时间:2026-05-20 19:15:01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通讯员 朱小旭 胡殿来)7岁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家人为其报课外班产生的补课费用,能否获得赔偿?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补课费用。

    2024年初,王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7岁孙子小丁出行,途中小丁不慎跌落,被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涉事小轿车投保有交强险。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小丁无责任。

    事故造成小丁左股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两次住院治疗后,长期无法正常到校上课。为不耽误学业,小丁家人为其报名课外辅导,产生补课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丁由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等损失,同时自愿放弃向祖母王女士追责。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补课费虽未被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列为赔偿项目,但属于事故引发的实际损失,与本次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小丁伤情、休养时长及学生身份特殊性,法院酌情认定补课费300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补课费不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付范围,且并非事故必要支出费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丁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伤长期休学,课外辅导是弥补学业损失的合理必要举措,补课费属于事故直接产生的财产损失,且当事人已提供费用支付凭证,一审认定的3000元补课费数额合理。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主张补课费赔偿,当事人需留存补课协议、缴费凭证、辅导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佐证费用真实、合理、必要,以便依法维权。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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