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怒气要耕地,言语不和把人伤,8月24日,肖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10月10日上午,肖某持铁锨到村组肖会计家要求给自己分地,几句话不和二人就发生争吵,肖会计之子小肖见状上前,肖某持铁锨殴打小肖,致小肖右手、左膝、左脚背多处受伤,累计创口长15.1厘米。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小肖肢体损伤构成轻伤。2008年10月30日,肖某与小肖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小肖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小肖不追究肖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肖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