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田地冲动伤人 赔偿损失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0-08-25 10:01:33


带着怒气要耕地,言语不和把人伤,824日,肖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1010上午,肖某持铁锨到村组肖会计家要求给自己分地,几句话不和二人就发生争吵,肖会计之子小肖见状上前,肖某持铁锨殴打小肖,致小肖右手、左膝、左脚背多处受伤,累计创口长15.1厘米。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小肖肢体损伤构成轻伤。20081030,肖某与小肖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小肖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小肖不追究肖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肖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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