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当事人四处躲避 离婚案这样审判

发布时间:2026-05-22 09:52:1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杨焕 赵晓东)在离婚纠纷中,一些当事人以拒接电话、躲避送达等方式消极对抗诉讼,妄图“拖垮”案件、逃避离婚。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表明法律程序不容逃避,缺席不会影响审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应依法判决离婚。

    2025年3月,董某因夫妻矛盾,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诚恳请求董某给其改过自新、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董某念及夫妻情分,申请撤诉。

    此后,王某并未珍惜修复婚姻的机会,借故外出,并与董某断绝联系,夫妻关系持续恶化。2025年11月,董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王某拒接法院电话,刻意回避诉讼。法院采取线上联络、前往户籍地查找、委托基层组织协助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未联系到王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在法院公告栏发布开庭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已依法向王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虽然涉及身份关系,但缺席并非审判障碍。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

    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董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王某失联表现、夫妻关系现状等事实,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依法判决准予离婚。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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