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6-05-27 10:17:29



天平社旗
 2026年5月26日 17:50 河南 5人


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报送的《某保险公司与某供电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组织高效化解涉电纠纷》,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6-161-1-333-295



某保险公司与某供电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调解案

——行业调解组织高效化解涉电纠纷

(化解单位:社旗县人民法院

 社旗法院涉电纠纷调解工作站)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某银行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器损坏保险。2023年12月31日,因突然停电导致某银行两台ATM机受损,某银行向某保险公司报损金额为91998.24元。某保险公司依据《公估报告》赔偿了某银行的损失,某银行将涉案赔偿的追偿权依法转让给某保险公司,后某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人某供电公司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请求某供电公司向其赔偿保险理赔款91998.24元、公估费4809元,共计96807.24元及利息损失(以96807.24元为基数,自赔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事实清楚,双方有调解基础,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涉电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理清焦点,找准问题症结。调解员联合指导法官共同梳理案情,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进行深入研判,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某供电公司对某银行两台ATM机受损应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对此,双方各执一词,某保险公司认为,ATM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供电突然中断,其造成的损失应包括银行的报损金额91998.24元、公估费用4809元及产生的利息;但某供电公司认为其不存在异常供电情况,不应赔付。


二是聚焦责任,明确责任划分。结合争议焦点,调解员调取事发当日银行所在区域的电压记录,发现确实存在电压异常情况,在认真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某供电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责任,面对以上证据,某供电公司亦不再反驳。调解员在认真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提出初步调解方案:一方面与某供电公司沟通,由指导法官释法说理,从专业角度分析其应承担的责任,并结合电力部门相关制度,对行业内部针对该类事故的赔付范围及标准予以确认;另一方面由调解员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公估费及利息部分与某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三是释法析理,促成双方和解。最初,保险公司仅就利息部分作出让步,仍坚持公估费应由某供电公司承担,调解员遂查阅类案裁判规则,结合本案情况,耐心向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公估费属于保险人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且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以其赔偿保险金额范围为限,即其追偿的货币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的保险金。调解员又从诉讼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等方面晓以利害。最终,通过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某供电公司承认了自身供电异常而导致某银行经济损失,某保险公司也对请求的利息及公估费作出让步,双方就支付费用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供电公司直接向某保险公司支付91998.24元。某供电公司一次性履行了偿还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60条、第64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网南阳供电公司<南阳市涉电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若干意见>》(宛中法[2020]91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供电故障导致银行ATM机损坏,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后向供电公司追偿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电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电力供应关乎国计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电纠纷的高效化解关系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电力企业健康平稳运行。本案中,法院委托行业解纷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在电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优势,根据案涉区域电压情况厘清某供电公司责任,解决了双方争议焦点问题。调解过程中,在法院指导下,调解员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不仅保障涉电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通过行业调解参与,推动电力企业依法主动承担起行业领域治理责任,有效促进电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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