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贾宋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宠物犬咬伤幼童侵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立足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厘清案件事实、耐心释法明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用司法力量为低龄儿童筑牢安全防护屏障,让法治阳光温暖少年儿童成长之路。
2026年3月21日晚间,4岁女童小玉跟随家人在镇平县内一家饭店就餐,一场意外突然发生。一只无人看管的宠物狗突然跑到餐桌旁,咬伤了年幼无知、毫无防备的小玉,突如其来的伤痛让小玉当场大哭不止,稚嫩手掌上鲜红的伤口让也家人心疼不已。
事发后,小玉母亲第一时间带着孩子前往县疾控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全力做好伤口清创与后续防疫治疗,此次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用2300元。小玉母亲也调取监控,查找到了犬只饲养人李某,沟通医疗费赔偿事宜,没想到李某却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更加棘手的是,案发现场恰好存在监控盲区,无法直接拍摄到犬只伤人的完整画面,李某以此为借口矢口否认自家犬只咬伤女童的事实,不愿意赔偿。小玉母亲无奈报警,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看着年幼孩子承受身体伤痛,维权又屡屡碰壁,小玉母亲倍感无奈,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受害者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此次犬只咬伤不仅带来身体创伤,也可能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为尽快处理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高效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二次困扰,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证据交换与专项调解工作。
根据调取的公共监控视频,通过完整的视频轨迹排查,证实事发时间段现场仅有李某携带的比熊犬出现,无其他犬只出入;同时,就餐现场证人也主动作证,清晰还原了犬只伤人的全过程。多条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李某饲养的未拴绳宠物犬咬伤小玉的案件事实。
法官结合完整证据,逐条向李某剖析案件事实,同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法条开展精准释法答疑,明确告知其:公共场所遛狗不拴绳属于违法行为,未对宠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动物饲养人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监控盲区而免除法定赔偿义务。
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耐心劝说李某换位思考,体谅年幼孩子受伤的痛苦以及家长维权的难处,引导其正视自身看管宠物的过错。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普法劝说与温情疏导,李某终于认清自身违法过错,放下抵触情绪,诚恳向小玉家人致歉,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付小玉医疗费,同时支付营养费,当场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既是公共文明要求,更是法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无免责事由。
同时,镇平县法院也将持续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畅通未成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坚持调解优先、柔性司法原则,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以司法力量守护少年儿童平安、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