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05 09:01:49


    为系统总结近三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成效,精准剖析案件发案规律、审判难点与治理短板,明确后续工作路径,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指引、规范、评价、引领作用,助力南阳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6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

    白皮书以2023-2025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分析样本,全面梳理案件类型、分布特征、审判举措、现存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方向,为党委、政府生态治理决策提供参考,为行政执法部门精准监管提供指引,为社会公众筑牢生态法治意识提供遵循。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总量逐年下降

    2023-202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680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20件,占环资案件总量48.8%,是环境资源案件中占比最高、社会关注度最大、惩戒震慑性最强的案件类型。三年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呈现立案数量逐年大幅下降、案件结构持续优化、犯罪高发态势得到根本遏制的良好格局。

    重点领域司法保护成效显著

    流域水源保护领域成效突出,丹江口水库库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沿线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逐年锐减,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从2023年42件锐减至2025年1件,降幅超97%,司法护航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效凸显。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持续向好,三年来全市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刑事案件242件,2025年收案量较2023年下降69.7%,有力助推南阳市入选联合国首届“生物多样性魅力城市”。长江流域禁渔成效落地生根,全市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从2023年184件降至2025年9件,“长江十年禁渔”刑事司法保障作用充分显现。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治理成效明显,2025年涉文物古迹、古生物化石、古墓葬等刑事犯罪收案量较2023年下降32%,破坏历史文脉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管控。

    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三年来,南阳中院统筹指导全市法院优化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流程,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专业化审理机制,案件结案率、服判息诉率、审理周期等核心质效指标持续向好。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准量刑、宽严相济,对主观恶意大、情节恶劣、跨区域链条化生态犯罪依法从重惩处;对主动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退缴违法所得的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实现惩治犯罪、教育感化、生态修复有机统一。三年来,共有12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例获评省级以上典型案例,以精品案例引领类案裁判标准,提升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南阳中院将始终坚守生态司法初心使命,扛稳守护南水北调水源安全、筑牢伏牛山生态屏障、保护生物多样性、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的重大责任,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更专业的审判,从严惩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完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深化协同共治格局,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持续以高质量刑事审判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为南阳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城市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买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买某某使用国家禁用工具照射灯等工具,先后三次在其家河南省泌阳县郭集镇某村附近,非法狩猎野生刺猬150余只,后在南阳某地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刺猬交给骆某某(已判决),由骆某某卖给高某某(已判决),买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2025年9月19日,被告人买某某将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给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某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以被告人买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买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疝气头灯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一是依法惩处非法狩猎,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屏障。野生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对控制农林害虫、维持生态链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法院对其判处刑罚,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守护生物多样性安全底线的坚定决心。二是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切断非法交易利益链条。本案中,司法机关对全链条各环节人员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向社会传递无论身处猎捕、收购还是销售环节,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信号。

    案例二:朱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受某公司工作人员指使,趁夜晚无人之际,先后10次将废水、刷罐水倾倒于国道边及荒地,非法获利15000元。经某县环境监测站对朱某某2023年6月3日倾倒的水质检测发现钒含量为164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经河南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土壤检测,土壤中铬含量为36mg/kg,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重金属超标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朱某某非法倾倒污染物,污染水质和土壤,本案的审理,引导全社会共同践行生态保护义务,携手守护南阳绿水青山,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处置生产经营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企业树立“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助力南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案例三:李某、黄某、冯某、高某等四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9日晚,常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高某电话联系一同狩猎野生动物。常某指使被告人冯某等人先后到陕西、湖北、河南等地非法狩猎。在狩猎过程中,共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2只和小麂9只。经鉴定,2只中华斑羚价值10万元,9只小麂价值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逃犯。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每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4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冯某、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法定量刑情节,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黄某、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冯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豫鄂陕三省结合部发生的一起跨区域结伙猎捕野生动物案件,该区域境内山林密布、生物资源丰富,是珍稀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繁衍地,野生动物保护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也关系丹江流域的水质安全和国家生态战略。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而未宣告缓刑,彰显了司法对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同时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原则,通过责令各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有利于山林植被恢复与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健全水源地生态司法修复机制。

    案例四:林某某、某县石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左右,被告单位某县石材有限公司和另一公司共同取得了某花岗岩矿的开采权,并共同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双方按照约定在各自的采场内进行开采。后双方按照约定在各自的采场内进行开采。被告人林某某系石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及财务等工作。2020年该石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未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在某花岗岩矿越界越层开采,案发后,经鉴定:该石材公司越界、越层开采出饰面用花岗岩20671m³、建筑用花岗岩38390.8m³,上述两种矿产品价值共计4662422.352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采矿许可证范围越界、越层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林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石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判决后林某某以公司行为与自己无关为由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认为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非法采矿行为属于明知纵容,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与山体生态环境是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根基,非法越界、越层开采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更会造成山体植被损毁、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隐患,对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害。本案审理中,法院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直接责任人责任,明确实际控制人主体罪责,既对违法企业科以高额罚金,又打击企业无序违法开采行为,精准追究实际管控人员的刑事责任,破解了此类案件“企业担责、个人脱罪”的治理难点,为南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流域协同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谢某、郭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谢某、郭某某经预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谢某负责居间联络,郭某某支付谢某47000元后安排工人及机械设备,将某地林木挖掘、粉碎,违法销售获利人民币13300元。经查证,该林地属于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已验收完成,经测绘被毁林木面积为195.242亩,其中107.101亩为乔木林地、88.141亩为其他林地。经行政部门对被毁林木现场进行勘查并核查资料,推算出被毁林木总立木蓄积为363.1343m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后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储备林是筑牢区域生态安全、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生态工程。二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谋划、采伐、毁坏大面积储备林林木,不仅严重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规,造成大面积林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隐患,更直接损害了公共生态利益与国土生态修复成果,本案的依法审理为南阳全市林地资源管护、储备林项目长效建设提供坚实司法护航,为区域生态安和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坚实的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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