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玲 文鹏
218元,一桶“某国原装进口”的咖喱粉。当现役军人周某拆开快递时,期待的异国风味没有出现,却因一个偶然,揭开了隐藏的秘密,并引发了一场关乎法律底线的小额诉讼。
周某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店铺,下单购买了这桶咖喱粉。货物送达后,他发现罐体中文标签有些松动。下意识揭开,下方显露的外文原标识让他心头一紧:生产商地址——某国某都;制造厂地址——某国某县。他立刻想起,国家明确公告,因核辐射风险,禁止从包括这两个地区在内的国家进口食品。
周某立即联系卖家,要求出示合法的进口证明。卖家却称,这并非销售,而是周某“委托”其进行的“代购”。他们早已在《委托购买协议》中“明确告知”风险,消费者应“风险自担”,故无需提供任何官方证明。
“委托代购,风险自担?”这个理由未能让周某止步。军人的责任感让他无法对可能危害健康、违反国家禁令的食品视而不见。沟通无果后,他毅然将销售方及电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启动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当天立案,优先审理。
庭审中,销售方坚称是“委托代购”,己方仅为受托方,已提示风险,不应承担销售者责任及惩罚性赔偿。
但周某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认为,该交易是典型的“消费者下单、经营者发货”模式,符合网络购物合同特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须承担全部法定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咖喱粉产自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某国核辐射地区,销售方未能提供任何合法进口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因此,该食品依法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对于那份《委托购买协议》,此乃销售方为单方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将法律明令禁止的风险非法转嫁给消费者而设的格式条款。它排除了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的基本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国家基于公共安全的禁令,绝非一纸“风险自担”的格式条款可以对抗。
对于电商平台,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制止,且平台已提供销售者有效信息,故未支持周某要求平台担责的请求。
最终,邓州法院判决,支持周某作为消费者的全部合理诉求:销售方退还218元货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2180元,合计2398元。
判决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福祉与公共安全的红线,不容任何形式的变通与突破。任何试图以“代购”等名目,用格式条款“暗度陈仓”,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的行为,都是对法律与公共安全的挑战,必将受到严惩。
本案涉案金额虽小,但意义重大。它不仅维护了一位军人消费者的权益,更是司法向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亮出的鲜明态度。
这桶来自“禁区”的咖喱粉,以一位军人的警觉为始,以司法的刚性裁判为终,生动诠释:在食品安全与公共安全面前,没有“代购”特区,只有法律不可逾越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