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锦旗映初心 公正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6-06-11 11:00:29


    “以法为剑斩乱象 持证作盾护苍生”——这面饱含当事人感激之情的锦旗,近日被送到了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兰航的手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李某1,在拿到公正的判决后,专程向兰法官致谢。这起案件不仅涉及高龄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更因“外伤参与度”问题成为争议焦点。法院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适用上作出精细区分,既依法保护了受害者权益,也彰显了司法的严谨与温度。

    2025年8月3日,被告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方城县券桥镇S49高速路口处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受伤。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77岁的李某某先后被送往方城县中医院和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最终因伤情严重,住院32天后去世,共产生医疗费9.3万余元。

    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事后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

    关于赔偿事宜,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鉴定,李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肺部感染,与其自身患有的冠心病共同作用导致,建议外伤参与度为45%左右。李某某的女儿原告李某1作为李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与被告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是否应考虑“外伤参与度”。经查明,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其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并未规定因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李某某死亡造成的相应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全额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 45%外伤参与度核算商业险理赔金额。

    经逐项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还应再赔偿原告李某1共计314458.41元。

    “以法为剑斩乱象 持证作盾护苍生”,这十四个字既是赠语,更是鞭策。方城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每一起案件中精研法理、明断是非,以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裁判,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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