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 赠与无效 不当得利须全部返还

发布时间:2026-06-15 09:27:5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范辛亚)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内出轨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宋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自2009年结婚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2018年,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结识了乔某并展开追求,双方随即建立恋爱关系。期间,高某多次向乔某转账。据统计,2020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高某向乔某累计转账达38万余元,其中多次转账为“520”“1314”等包含特殊含义的数额钱款。在此期间,乔某也向高某转账20余万元。

    高某与乔某的恋爱关系被宋某发现后,宋某以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乔某为由,将乔某诉至法院,请求乔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庭审过程中,乔某辩称,自己与高某自2025年5月才发展为情人关系,高某在此之前的转账属于对自己追求时的赠与。其中,双方之间合作开店和共同买车的款项不属于赠与,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认为,高某在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乔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这一行为本身违反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乔某,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系无权处分行为。高某的行为侵害了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高某对乔某的财产赠与应属无效,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官查明,高某向乔某转账38万余元,因双方互有转账,应扣除乔某向高某转账的20余万元,乔某无法定事由获取不当得利款为18万余元,应当返还给宋某。

    关于乔某辩称高某向其转账系用于合作投资和买车的辩解理由,乔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系投资关系,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法官依法判决乔某返还宋某18万余元。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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