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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园)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靳岗法庭联合王村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
自2020年起,李某将位于312国道旁边的一处厂房出租给刘某,双方约定每年初预付当年度租金。今年4月,刘某不再续租该厂房,双方协商退租时产生争议。2024年,该厂房外墙漏雨,导致电表及电线损坏,李某出资进行更换,但要求刘某交纳3000元使用保证金。李某承诺,如果后续租赁期间线路未再损坏,退租时如数返还保证金。然而,刘某要求李某按照约定退还剩余租金及保证金时,李某认为刘某不再租赁该厂房属单方违约,保证金应作为租赁合同的保证金予以扣除。
王村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在调解中发现,双方当时签订的收条性质无法界定,遂请求靳岗法庭现场指导。干警引导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各自主张的内容进行举证,并详细讲解证据认定、合同违约责任、保证金性质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细致梳理,案件基础事实逐步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也逐渐缓和。李某认可保证金的实际约定事项,坦言因担心刘某不承担违约金,才不愿明确保证金性质。刘某也表示,愿就单方终止租赁的行为承担适当违约金。
最终,在靳岗法庭干警和王村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握手言和。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