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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颖)老人遭遇车祸后,因外伤诱发基础病不幸去世,导致一场赔偿纠纷。日前,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果,厘清赔偿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3日,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方城县券桥镇一路口时,与77岁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谭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9.3万余元。遗憾的是,李某最终不幸去世。
谭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进行了鉴定,认为李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肺部感染,与李某自身患有的冠心病共同作用导致。李某的女儿与谭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交警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法院逐项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再赔偿314458.41元。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