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栓朋拆除影响原告李会良通风、采光的车棚。
西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会良与林栓朋系前后院邻居,原告居前,被告居后。2009年8月,为方便停车,林栓朋用玻璃钢瓦贴近李会良后西窗子檐搭建一车棚。经现场勘验,该车棚紧贴林栓朋的后墙西窗户,车棚只有两个铁柱支撑,尺寸为长2.85米,宽0.56米,高2米,车棚与窗户上檐相距0.98米,林栓朋二楼房出后檐0.37米,房后檐无出水口。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为前后邻居,本应互谅、互让,按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自己的院内紧贴原告的后墙处搭建简易车棚,虽加盖了玻璃瓦,下雨时雨水滴至车棚顶造成很大的噪音,同时给原告房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影响。据此,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