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三人合伙经商 引发一场经济纠纷 法院厘清权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6-07-01 09:01:4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乔统)三人合伙经营宠物销售生意,口头约定共同出资5000余元,由其中一人采购宠物及兽药,但其他两人并未收到宠物,大部分兽药也不见踪影。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负责采购的合伙人向其他两名合伙人返还4300元采购款。

    2025年8月,张某、李某、赵某口头约定共同经营宠物销售生意,并组建了名为“我在南阳卖狗发家致富”的微信聊天群,用于日常沟通。8月7日,李某声称需要资金购买宠物狗,张某向李某转账3300元,赵某向李某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宠物狗。随后,三人又协商决定为宠物狗购置药品,由李某负责联系药品卖家。李某与药品卖家取得联系并商定购药流程后,将药品卖家提供的收款码发至微信群内,告知张某可直接扫码支付。9月3日,张某通过李某发送的收款码分3次支付了购药款,共计1762元。然而,张某并未收到宠物狗,而且只收到了价值225元的药品。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5837元,李某予以拒绝,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赵某通过口头约定建立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虽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发生纠纷时,他们因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举证证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李某收取了张某、赵某购狗款4300元,在未能完成购狗任务且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况下,拒绝返还这笔资金。李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责任确保交易安全、资金流向明确,其仅起到“中介”作用将收款码转发,并不能免除其对交易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责任。在该案中,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是关键证据,李某作为资金收取方和合伙事务执行方,应当对资金使用和货物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其已将4300元用于购买宠物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购狗款4300元。购买药品的1762元因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处理。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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