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闹市区飞车抢包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孙甲(另案处理)骑着摩托车在社旗县城老汽车站门口伺机作案,后见行人栗某挎一提包走过,二人便将其内装有现金2861.5元、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提包抢走。栗某被抢后,呼喊周边群众将二人追至一交叉路口时,孙某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