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洋卓)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游乐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游乐场经营者赔偿伤者2.3万余元。
去年暑假,张某与王某在某地一处广场上合伙经营流动游乐场。一天晚上,8岁的小红(化名)支付票款后进入游乐场的充气城堡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小红不慎摔倒受伤,被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小红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8万余元。小红的监护人与张某、王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将张某、王某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小红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既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应安全证书,也未对游乐场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小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购票进入游乐场玩耍时,张某、王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看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小红年仅8岁,其监护人明知小红进入游乐场玩耍,却未陪同看护,对安全风险未尽到注意义务,监护职责的缺失同样构成过错。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暑假期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安全员”。在游乐场、游泳池等场所,家长务必让孩子始终处于自身视线范围内。游玩前,家长务必与孩子一起阅读并理解场所内的安全须知,严格遵守限制规定。如果发现游玩设施存在破损、积湿、固定不稳等情况,家长务必立即阻止孩子使用,并向场所经营者反映情况。经营者须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设置警示标语、标牌,一旦发生事故,须立即实施救援,并拨打急救电话求助。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