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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牛娅)借款10万元不还,却在变卖房屋后将97万元售房款转入未成年儿子账户,遭债权人起诉,被指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蒲山法庭依法审理此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毛某与崔某系多年好友。崔某经营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毛某借款。经双方结算,崔某尚欠毛某10万元未清偿。经法院调解后,崔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全面查控,发现崔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此后,毛某想起之前曾帮助崔某出售房屋。崔某变卖房屋后,将一部分售房款用以偿还拖欠毛某的部分借款,并将剩余97万元售房款转入当时年仅14周岁的儿子账户。毛某认为,崔某向未成年子女转账系刻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账行为,并主张律师代理费、欠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共计1232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崔某将97万元转入儿子账户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该案件中,崔某儿子年仅14周岁,系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管理和支配大额资金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账户资金始终由崔某夫妻实际掌控。经查,2021年6月10日至28日期间,该账户累计取款104.56万元,远超案涉97万元,且所有资金均由崔某夫妇控制,崔某儿子从未实际占有、使用、处置案涉钱款,从未从中获取利益。据此可推定,崔某儿子不存在协助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案涉转账行为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适用条件。
其次,《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属于不可变更的法定权利存续期限。该案件中,毛某在2021年6月10日就已完全知晓崔某向儿子转账97万元的事实,撤销事由当日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毛某最迟应在2022年6月10日前行使撤销权,但其迟迟未主张权利,直至近5年后才提起诉讼,早已超出法定行权期限,撤销权依法灭失,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毛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③1